当前位置: 跳过导航链接首页  >  业务概况   >  业务品种
业务品种
  1.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斯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到三年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向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

  2. 综合授信担保

    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包括流动资金周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贴现、商业汇票的担保、国际结算业务项下融资等项目。企业可在批准的授信额度、期限和用途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的信用额度,用于客户正常流动资金周转。

    授信的种类有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基本授信是根据客户基本情况所确定,基本授信的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经营的临时需要,对特别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特别授信的额度是一次性的,不可循环使用。

  3.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

    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为客户开出的汇票签章承诺,保证到期一定付款的业务,银行一般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外,同时要求担保,担保公司可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企业在从事国内贸易购买货物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时,由担保机构对汇票金额的全部或保证金敞口部分提供的担保。

    信用证担保: 企业以收到的国外买方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贷款时,为控制风险,银行一般只提供信用证金额40%--80%比例的打包贷款,同时需要企业提供担保。

  4. 票据担保

    此业务是担保公司作为商业票据付款人的保证人,对商业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行为。包括应付票据担保、应收票据担保。

    为流动资金项下的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贴现业务提供的保证。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提供保证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

  5. 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

    指企业以其产权(股权、经营权、知识产权)作为质押,向担保机构申请的贷款担保。

  6. 个人贷款担保业务品种

    个人贷款担保是指为个人用于消费、购买家私以及创建个体、私营企业,和用于经营所需资金,提供贷款担保。它包括:房产抵押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家居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信用贷款担保;个人有价证券质押贷款担保。

    个人贷款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个人咨询==>个人申请==>担保受理==>担保调查与审批==>签订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收费==>发放贷款==>正式承保

  7.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8.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9.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的好处是不受地域限制,审查手续简便,最主要的是不占用申请人的自有资产)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申请, 担保,裁定,解除,赔偿。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私人、中小型企业和专利权。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诉讼保全的风险:由于诉讼保全的担保具有期限的不确定性的特征,通常期限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日至案件审理终结之日为止。一般当案件审理终结后财产保全的担保也随之解除。所以存在以下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不能按时、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逾期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不按时出庭或中途擅自退庭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不按时申请法院执行的风险;一方当事人无财产或足够财产的诉讼风险;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风险。

  10.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作出裁定时,一般要求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公司可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及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担保。

    此项业务,可解决当事人因一时无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或是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后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被保全后的合法权益。

  11.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这些措施包括查封、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行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已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理,财产保全措施应即解除。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通常是由当事人在仲裁申请时一并提出,但也可以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出。

版权所有 | 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粤ICP备06028930号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节能科技园交流中心608单元

电话: 020-39388328       传真:020-39388327      邮编:511400